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此种约定,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故,此种约定在没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效的。虽然此种约定对外无效,但在新老股东以及目标公司之间还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实务中,收购方一般会采取让老股东或第三人担保的方式进行约束。
约定豁免期、豁免额。例如,约定基准日后两年零六个月内不出现标的在x万元以下的或有债务,则原股东即可免责。约定豁免额,以体现收购方的收购诚意:约定豁免期两年,是考虑到诉讼时效,而六个月是体现一个过渡期。
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颜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幼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册资本问题。我们办理了大量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所以,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动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
收债人应该具备的心理素质。这是收债人重要的素质要求。没有专业的收债心理素质,在面对各色债务清收过程中将无法应对,显著的表现便是一遇到债务难以清收,收债人自己就先崩溃了,还从何谈起与债务人进行心理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