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号牌、行驶证应同时办理补发手续。对其他原因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由车辆管理所公告作废。
在车辆管理处大厅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并提交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车主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回收报废车车辆管理所档案室审核《机动车报废单》,审核合格后电话通知领取《机动车报废单》。
车辆销毁要求,警方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车.中型(含)以上载货车.专用作业车.低速车.拖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报废解体监销,其他车辆由报废回收企业销毁。
机动车报废注销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