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回收技术政策》第六条规定:国家逐步将汽车回收利用率指数纳入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许可证管理体系。第七条规定:加强对汽车生产者责任的管理,建立完善的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 导的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的管理体系。
异地解体机动车的方法和程序: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销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报废机动车解体厂销售机动车后,向报废机动车管理处申请出具机动车解体证明。
机动车应申请不同地点的机动车。机动车应申请不同地点的机动车解体解体同的机动车。机动车不时发生。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因车辆损坏而不能返回登记地点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报废的机动车交给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
报废的大型客运、卡车等经营车辆,应当在报废地点车辆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向报废地点的车辆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复印件,并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