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信用证交易通常经历以下流程:
合同达成:买卖双方就交易的细节达成一致,包括商品、数量、价格等。
信用证开立:买方向自己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附上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信用证通知:开证行通知卖方已经开立信用证,卖方开始准备货物和相关文件。
货物准备:卖方根据信用证要求,准备相应的货物和单据。
单据提交:卖方将准备好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等待审核。
通常,根据信用证规定,应在开船后的10天内将单据递交至银行,前提是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具体的交单过程中,务必按照信用证上的要求执行。出口方可以直接向开证行递交单据,也可以委托自己的收款银行代为递交。若选择直接向开证行递交,通常要求受益人(收款人)在开证行拥有收款账户。
审核和付款:开证行审核单据,如符合信用证要求,则付款给卖方。若不符合,银行可能会要求修改或拒付。
*核对信用证条款:确保信用证上的条款与合同一致,特别注意装运港、目的地等信息。*审查附加条件:仔细查看附加条件,如文件要求、装运日期等。
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出口商能办到的要尽早处理,不能办到的,务必要通知开证申请人及时修改。对于自己无法把握的可能性,而且不能承受该结果的,断然拒绝,绝不能纠结。警惕“软条款陷阱”。
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信用证特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
一.开证行负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三.信用证业务只是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无关。
四.信用证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