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3个明显特点
自足文件: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存在,银行在审核单据时,注重的是信用证本身,而不受合同的制约。这种独立性确保了付款过程的独立性和性。
纯单据业务:信用证采用凭单付款的方式,即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该无条件付款,而不考虑货物的实际交付。这种特点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降低了风险。
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作为银行的担保文件,开证行对支付承担首要责任。这使得受益人可以更加有信心地执行交付,同时也降低了买方的风险。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也不以货物为准。如果一票出口货物,与实际订单不符合,但只要递交给银行的单据与信用证单据要求相符,受益人同样可以收到货款。
简单的说,信用证交易通常经历以下流程:
合同达成:买卖双方就交易的细节达成一致,包括商品、数量、价格等。
信用证开立:买方向自己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附上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信用证通知:开证行通知卖方已经开立信用证,卖方开始准备货物和相关文件。
货物准备:卖方根据信用证要求,准备相应的货物和单据。
单据提交:卖方将准备好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等待审核。
通常,根据信用证规定,应在开船后的10天内将单据递交至银行,前提是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具体的交单过程中,务必按照信用证上的要求执行。出口方可以直接向开证行递交单据,也可以委托自己的收款银行代为递交。若选择直接向开证行递交,通常要求受益人(收款人)在开证行拥有收款账户。
审核和付款:开证行审核单据,如符合信用证要求,则付款给卖方。若不符合,银行可能会要求修改或拒付。
*核对信用证条款:确保信用证上的条款与合同一致,特别注意装运港、目的地等信息。*审查附加条件:仔细查看附加条件,如文件要求、装运日期等。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