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支信用证/打包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被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的《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三原则: 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 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