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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2 02:37:01 15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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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意思是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借钱给用钱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偿还日期。 [2] 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各家银行所提供的个人贷款不尽相同,一般都会包括以下种类: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 个人贷款的特点在于:1、利率水平高; 2、规模呈现周期性; 3、借款人缺乏利率弹性。 银行个人贷款:就是银行向客户发放的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所需小额、短期或者长期、大额度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银行个人贷款申请人条件通常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就可以去相关银行申请个人贷款。

    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能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形 A.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两种情况。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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