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开证行的职责,可分为:
(1) 不可撤销信用证。
在有效期内签发的信用证,未经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
(2) 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行未经受益人或相关人同意可随时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上应注明可撤销字样。
的规定,银行不能签发可撤销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要求另一家银行购买汇票和/或文件的信用证。受益人可出示给指定银行或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
一般来说,由于开证行和收款人在两个国家,受益人要求开证行付款比较麻烦。
受益人可提前请当地银行(议付行)核对押金,有利于出口商融资。
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优势是在匹配单据到达窗口前无需付款,单据匹配终由开证行核实。 开证行可将议付行发出的单据视为有效,如有不符之处拒绝付款。
申请人申请开证: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以开证申请人的身份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通知行或议付行审单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偿:通知行或议付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后,应按照信用证的记载和要求进行审单。如果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通知行或议付行就会向受益人支付款项。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通知行或议付行就会将单据退回受益人并要求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