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然而,根据2021年10月14日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因此当质押比例过高时,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可能无法正常行使。
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
,公开市场发售。所谓公开市场发售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的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
第二,私募发售。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因为绝大多数股票市场对于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都有一定的条件要求,例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公司上市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因此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较难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门槛,私募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
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这一规定和第2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关注。
这种控制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息,分享红利等。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