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这一规定和第2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关注。
业务特点
1、 投资者与典当行签定正式股票典当融资借款合同,借款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
2、 投资者无须更换券商,无须更换股票帐户,可继续享受原券商的优质服务及手续费优惠;
3、 股票帐户资金由银行监管(与银行签定监管协议),令投资者资金更,更有保障;
4、 所借款项(当金)可以存入投资者股票帐户内一同操作,或提取现金用于公司经营或生活所需,灵活方便,自由选择。
办理股票典当融资业务需要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前一日股票交割单(由证券营业部打印并盖章)
注:典当质押市值内不得含股票权证、*ST股、ST股、B股、未股改的S股、天上市的N股等禁止内持股,及典当行规定的其他不得含有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