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的双方,一般会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借款协议,从而形成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一般都会将借贷数额、借贷用途、借贷期限、利息等进行协商约定。这些内容协商不成,借贷关系不会形成。只要双方约定的内容合法,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必须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就是说,借贷关系是否形成,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能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有偿无偿由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那些借贷行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
(5)“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除了“会脚”的“会钱”本金部分受保护外,“做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做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会脚”人数在30户以上的,或者造成“会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会头”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会脚”以“做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头”还钱,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只能通过“清会”方式处理。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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