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可以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这部分病历资料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医生的诊断证明是医院的医生在给病人看病后做出的诊断证明,必须有医院盖章。不给开诊断证明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1、出院诊断必须在出院时开;
2、你要办理工伤认定,可以凭住院诊断办理;
3、出院诊断是办理伤残鉴定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住院证明一般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出院证明。现在电子病历都会给别人保留一段时间,去打印病历时,会把出院证明打出来。如果是手写的病例,可以找主治医生,说明原因后再写一份。只要住过院,医生就一定会给开住院证明。但有时不要,医生就不给开。要明确给医生说要住院证明,医生一定会给开,没有医生不愿意给自己的住院病人开住院证明。
1、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
2、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
3、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
4、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
5、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
6、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7、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