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的一种,属于远期票据。即不是见票即付,一般有6个月到一年的承兑期限,到期后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理解为见票即付。
由于有银行担保,所以银行对委托开据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况下会要求企业存入票据金额等值的保证金至票据到期时解付,也有些企业向银行存入票据金额百分之几十的保证金,但必须银行向企业做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并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信用额度,如果没有银行授信是没有开据银行承兑汇票资格的。
签发汇票
付款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备注: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逐项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中签发日期,收款人和承兑申请人(即付款单位)的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汇票金额大、小写,汇票到期日等内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联、第二联、第三联的“汇票签发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签及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