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提示承兑
对持票人的效力。理论上,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在获得承兑前已经享有票据上权利。但根据我国票据法,该票据在获承兑之前,持票人的兑付请求权仅为一期待权,并且很不确定。而票据承兑则使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转变为现实而确定的权利,使远期汇力。可见,汇票的承兑具有确认和保全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效力。承兑后,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时,持票人(包括出票人成为的持票人)即可享有票据权利,有权直接请求承兑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
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6条,出票人和背书人在交付票据后,即对后手持票人负有法定担保责任。这种责任,在付款人完成承兑行为之前,包含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双重内容。而在付款人承兑之后,只包含担保付款,因为他们已被免于受到由于票据被拒绝承兑而引发的期前追索。
支付手续费
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付款单位办理承兑手续应向承兑银行支付手续费,由开户银行从付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承兑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每笔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长不超过1年。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