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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城子街成人高考专升本,让你轻松拥有高学历

    2024-11-05 04:00:01 288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成人高考增加你的市场竞争力

    我国成人高考的教育形式,在社会上培养了各行各业的一批批的人才,现在有很多大学在校生也加入到了成考考试的队伍,他们也考虑到就业的巨大压力,于是选择成考考试,对于专科生来说,通过成考考试可以提升自身学历水平,对于本科生来说可以获得第二学历,扩宽自己的就业面,提高就业率。参加成考考试一方面使他们的综合能力更强,另一方面能吸引就业市场上大企业的目光,在人才市场中增强自己的竞争力。所以成考考试对于在校大学生的就业用途也是相当大的。

    分部分部是国家开放大学总体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开放大学设立在省级区域的教学与管理机构。分部与所依托的省级电大,按照“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运行,即在省级广播电视大学的基础上,加挂国家开放大学分部牌子。省级电大原有的人、财、物隶属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不变,与中央电大原有的教学业务关系不变。分部校长由依托建设的省级电大校长担任。分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总部的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分部的具体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设置、管理所属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组织开展各项教学、科研、服务,以及相关教学资源、特色专业和课程建设和质量检查、评估等工作。

    高中起点升专科、本科:应届和往届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及同等学历者可参加成人高考。

    专科升本科:已取得或将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文凭者。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二)在职、从业人员,高中、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其他人员。

    (三)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本科及第二专业专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的人员。

    (四)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该通知对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招生的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成人教育考生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除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附件中规定的报名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专业的人员必须已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原则上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必须是在职卫生、医药行业技术人员。

    4、考生所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二、成人高等教育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由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审核。审核机构应于当地成人高校招生报名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工作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成人教育报名前,考生须到有关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审核机构领取并填写《全国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表》,由所在单位核准并加盖公章后,报有关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审核机构审核,各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审核意见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且要求报考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其毕业后所获得的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

    (五)身体健康;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党中央、落实《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历史沿革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酝酿于20世纪70年代末,创建于20 世纪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在这二十多年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

    1、已具相当规模。除台湾省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开展了高教自学考试,并辐射到港、澳、台地区。

    2、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有了一个自学考试的工作队伍。

    3、加强了法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特别是1988年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 对高教自考的性质、任务、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奖励和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高教自学考试制度成为我国一项有法可依的制度。

    4、加强了对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了社会助学的开展,积极发挥作为教育形式的作用。

    5、加强了管理,使考籍、考务、考试标准、命题工作逐步规范、完善,考试研究工作已逐步展开。

    6、拓宽了功能。除高教自学考试外,又开展了中专自学考试。此外,还开展了外语单科水平考试、专业证书考试、以及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予以认定的国家文凭考试的试点,同时也在积极开考面向农村的专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等。

    当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作为规模大、范围广、层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组织机构体系、统一标准规范系统、协调的管理体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着重要地位,成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替代的新的高等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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