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反还。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投标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投标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投标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投标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投标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
进口商付款保证书也称“进口商付款责任保证书”,银行向出口商保证在按约交货后,向进口商付款并由担保银行付款的信用文件。它是在进出口商订妥合同后,由进口商委托银行开给出口商的保证书。
有两种格式: ①繁式保证书。在保证书中重申买卖合同的许多条款,并详细列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及交货期限等,还规定单据必须经开证银行承转和限制限额; ②简式保证书。它只列买卖合同的号码和金额,并笼统地列明在进口商担保何时付款。简式保证书只适用很小金额的交易。进口商付款保证书的付款方式可以即期、远期,也可以部分预付、部分即付或远期付款,再有一部分在设备安装完毕运转正常投产后支付。目前进口商付款保证书都用于成套设备的进口,一般货物的进口用信用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