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放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贷款所得用于非自用,而是用于投资或其他非自用目的的贷款。空放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具有贷款资格。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如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2、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借款人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3、贷款用途符合规定。空放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贷款机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空放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借款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贷款利率高。空放贷款的贷款利率一般会高于其他贷款类型的贷款利率,借款人需要承担较高的利息成本。
还款压力大。空放贷款的用途一般是投资或经营,如果投资或经营失败,借款人将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
征信记录受影响。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将会影响其征信记录,影响以后贷款。
因此,借款人在申请空放贷款之前,需要仔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了解空放贷款的风险,谨慎做出决定。
中介空放贷款是一种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帮助借款人获得银行贷款的贷款方式。尽管有着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点。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信用记录不佳、需要较快获得贷款和需要降低贷款利率的借款人。
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