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金保函 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担保人 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与质押的区别。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在从种类物向特定物转化后也可以进行质押。设立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用以督促担保中标人完全履约,不论履约保证金标的物为现金货币,还是其他财产性标的物或可转让的权利,招标人对其均具有排他性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除前述特定可视为定金的情形外,履约保证金的实质应归为质押担保。
与定金的区别。定金是合同双方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合同法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款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现金形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与定金的性质相似,可否视为定金?对此,笔者认为,判断的标准有两条: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定金性质;二是履约保证金是否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因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符合上述标准的情况下,以现金形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视为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