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工资的80%。
《劳动法》 [2]第四十八条中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
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