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开证银行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而开立信用证的,但其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受益人可凭规定的相符单据直接向开证行要求承付,而无须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即使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或已经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相符的单据,开证行仍然必须承付。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总是处于付款人的地位。
大部分的进口商都采用即期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所以我们的出口商不可能完全的将自己与大部分的国际进口货物商隔绝开来,这无非就是这段财路的做法。即期信用证对进口商来说是一个非常实务的选择,因为即期信用证可以让开证的进口商更快的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以及缩短货物压港的时间,减少客户增加的额外支出的风险。
不同的结算方式我们的出口商领取货物钱款的方式都不同。要么就不选择即期信用证这种交易方式,要么就尽量只和老客户使用即期信用证。这两种方法都是很好的规避即期信用证风险的手段,但是后一种方法更加推荐。
信用证主要应用于国际大宗国际贸易,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信任问题而产生的一种通过银行进行的有条件付款的结算方式,多见于国际大宗商品如大豆、铁矿石等原材料的采销。在内贸场景,国内信用证单独使用的情形较少,通常是作为买方融资的一个手段与福费廷一起使用,通常以国内证+买方付息福费廷方式一起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