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独立于可能作为基础交易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关于该合同的任何授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或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银行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银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所存在的合同关系;开证银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及类似的文件包含在信用证中作为信用证整体的组成部分。
「单到付款或议付」,即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收到受益人(或议付行)提示的相符单据后立即付款。而开证申请人也需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因此,从出口商提示到开证行付款,时间只是一个邮寄单据的邮程和开证行审单所需的时间。若付款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则受益人提示单据后,经过付款行审单的时间即可取得信用证款项。
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提示了汇票和单据后,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获得付款,在此之前,进口商也无须偿付。因此,这实际上是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贷款,解决了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出口商接受远期信用证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获得付款之前,若开证行破产,出口商就失去了信用证的保障;若由于进口地政局不稳、经济混乱或两国关系恶化,而使两国间的支付不可能,即使开证行愿意承担其信用证下的责任,也可能无法付款。
不同的结算方式我们的出口商领取货物钱款的方式都不同。要么就不选择即期信用证这种交易方式,要么就尽量只和老客户使用即期信用证。这两种方法都是很好的规避即期信用证风险的手段,但是后一种方法更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