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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荔湾区代办封存公积金,省时省力,放心

    2024-12-27 02:00:01 8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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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前提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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