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国际信用证,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无论是企业单位,但是个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信用与他人进行经济往来,为了方便有些主体还办理信用卡、国际信用证等,由于这些证件的办理,会关系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益,国际信用证的办理更是关系到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故而需要严格按照国际信用证流程的规定,进行办理。
国内和国际信用证的区别:
2、单一形式与双重形式:
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只有单一形式,即不可撤销一种形式。对受益人、议付行或付款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等当事人而言,尽管灵活性小,但易于控制,性高。
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形式有两种: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其可撤销性质而言,尽管开证申请人的灵活性很大,但受益人不易控制,性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