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信用证是一种由进口方的银行发出的承诺,在出口方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准备好相应的单据并提交给银行后,银行将向出口方支付相应的金额。信用证的精简流程包括:进口方向其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审核后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出口方的银行,出口方的银行再通知出口方。出口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准备货。
国际信用证的优缺点:
优点:信用证优点是可以降低交易风险,因为进口方的银行承诺支付货款。
缺点:手续繁琐,成本较高,需要的单据较多,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可能导致无法收到款项。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