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与跟单信用证不同,光票信用证不要求卖方提供货物单据,而是仅凭汇票或收据等简单文件即可获得付款。这种信用证通常用于支付非货物贸易,如服务、咨询等。
3.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允许信用证的受益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使第三方能够享受信用证的支付保障。这在中间贸易或涉及多个供应商的交易中比较常见。
4.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Credit):是基于原信用证开立的新信用证,用于支持中间商与实际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背对背信用证与原信用证相互独立,但可能受到原信用证的某些条件限制。
5.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它像一个循环的资金池,在一定时间内和金额范围内,卖方可以多次支取款项,无需每次都申请新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适用于长期的、频繁的货物供应关系。
信用证的缺点:
1. 手续繁琐
申请开立信用证需要提供大量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这些文件的准备和审核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此外,信用证的操作过程中还涉及到多个银行、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
2. 费用较高
开立信用证需要支付一定的开证费、通知费、修改费等。虽然单次费用看似不高,但长期累积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存在不符点,还可能产生额外的费用,如不符点费、电报费等。
3. 时效性受限
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和审单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可能影响货物的及时交付和资金的及时回笼。在某些情况下,如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时效性受限可能导致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受损。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我国信用证以人民币计价,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按照付款期限,信用证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信用证通常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同时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一般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