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证,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的风险:
1. 伪造单据风险
信用证交易中存在伪造单据的风险。出口商可能通过提交伪造单据来骗取货款,而银行在审单时只关注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表面一致性,不对货物本身进行核查。因此,一旦单据被伪造且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将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买方遭受损失。
2. 货物实质不符风险
买方收到的货物可能存在迟装、短装或质量低劣等问题,导致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中,承运人对箱内货物的内容和质量不承担责任,增加了货物实质不符的风险。
3. 进口商不按合同开证风险
进口商可能不按照合同规定开证,或者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以达到变更合同的目的。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使出口商遭受额外损失。
4. 伪造信用证风险
进口商可能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进行诈骗。如果出口商警惕性不高,未能及时发现伪造的信用证,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5. 开证行信用风险
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其效力取决于开证行的信用状况。如果开证行信用较差或存在经营风险,可能导致受益人无法及时地收汇。此外,开证行还可能受到进口国国家或政府管制的影响,如外汇管制等,从而阻碍货款的支付。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我国信用证以人民币计价,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按照付款期限,信用证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信用证通常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同时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一般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