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应申请人(通常是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通常是卖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的本质是一种银行信用,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表面一致性,而非货物本身。
信用证的优点:
1. 降低风险
信用证为买卖双方均提供了强有力的风险保障。对于卖方而言,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无论买方实际支付能力如何,银行都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从而避免了买方违约不付款的风险。对于买方而言,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要求发货并提供相应单据,就能确保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降低了付款后收不到货的风险。
2. 提供融资便利
信用证还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卖方在相符交单后,可以通过议付等方式提前获得货款,有助于资金周转。而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可能只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余款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有效缓解了资金压力。
3. 保证交易的独立性
信用证是基于单据的交易,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这种基于单据的交易模式确保了交易的独立性,不受买卖双方基础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只要单据相符,银行就会付款,从而保证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4. 增强信用
对于一些信用状况不佳或新成立的企业而言,信用证可以显著增强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通过银行信用的背书,这些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获得国外客户的信任,提高交易成功的可能性。
5. 明确交易条款
信用证会详细规定货物的品质、数量、运输方式、交货时间等条款,这些条款的明确有助于减少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争议。同时,信用证也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共同的交易标准,有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银行信用证的作用有多种:
一是担保付款的作用:由于一国的卖方不了解另一国家的买方的信誉和支付能力,只有在先付货款,或有银行信用证的条件下才会发货。因为买方银行的信用提供了担保。
二是融资作用:卖方在信用证到期前急需用款时,可以将该信用证质押从第三人处(或者银行)取得贷款。买方也可以申请银行垫款,提出信用。
三是便利作用:除了信用证有担保付款和提供融资的服务外,还对买卖双方有便利的作用。双方的资信调查,对担保登记或质押办理,付款的安排等都被信用证简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