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
适用于招投标环节,可替代投标保证金
申请人:投标单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
招标人:招标单位
担保责任:在担保期间内,投标人参加招标人依法开展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过程中,因下列情形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可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保证人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金额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3. 中标后,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5. 投标人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6.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工程质量保函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担保
即将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即将完工项目均可投保
申请人:施工单位
受益人: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法人单位
担保责任:在担保期间内,担保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被担保项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质量缺陷发生下列担保事故造成被担保项目物质损坏,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证人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1. 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
2. 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整体倾斜或不均匀沉降程度超过设计规范允许值;
3. 主体结构出现影响结构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 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的裂缝、破损、断裂;
5. 外墙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出现影响使用的脱落、开裂、破损。
投标保函是指在投标中,招标人为防止中标者不签定合同而使其遭受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以保证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1、在标书规定的期限内,投标人投标后,不得修改原报价、不得中途撤标;
2、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银行的履约保函。若投标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担保银行在受益人提出索赔时,须按保函规定履行赔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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