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综合台:至少设口腔综合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 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
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 2 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 4 台以上口腔综合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 1台口腔综合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
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 平方米。(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9 平方米。(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设备。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每口腔
综合台单元设备。牙科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
和低速牙 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 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
a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配置。其中,临床检验、供
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供应
室设 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