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的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即期信用证特点:
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迅速,有利于资金周转。
即期信用证:即信用证规定受益人签发即期信用证。另外信用证上规定免除受益人签发汇票权凭货运单据即可要求银行立即付款的信用证亦属于即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付款时间为:银行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
常见的信用证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2. 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常见的远期信用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3. 保兑信用证:除开证行外,另有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保证在开证行拒绝付款或不能付款时,由保兑行履行付款责任。
4. 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
5. 不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6. 循环信用证: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7. 对开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