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的适用范围
37号文主要针对的是自然人,即中国境内的个人。无论是企业创始人、股东,还是享有股权激励计划(ESOP)的员工,如果他们希望合规地进行境外投资或融资,就必须通过37号文进行登记。
(二)37号文的登记流程
个人在进行境外投资或融资前,需要按照37号文的要求,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登记流程。这一过程不仅解决了合规性问题,还能确保资金的顺利回流,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合法、的出海通道。
二、 ODI备案: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关键步骤
与37号文不同,ODI备案,即境外直接投资备案,主要针对的是企业或法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海外投资,ODI备案成为了企业出海的必经之路。
快设快出:部分投资人设立“空壳公司”专门用于境外投资,以实现境内资产迅速向境外转移。此类公司在境内无其他经营活动,成立数月即在无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投资主体在资金出境后可能通过减持或其他方式退出投资项目,达成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其简单低税制、外汇自由及透明的注册、开户与维护成本,为中资企业出海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中资企业可借助香港的平台优势,通过设立控股公司等方式优化跨境股权架构,实现资本与利润的顺利流动。。同时,香港与50多个国家签订的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也为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税务筹划增添了更多可能性。“快设快出”目的,致使投资主体的设立成为境外投资流程中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