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整洁、明亮并保持良好通风、干燥,其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30平方米。(二)在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20平方米。
2、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在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需提交的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5、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6、经营场所、库房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