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企业 原件2份
2、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企业 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企业 复印件1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政府机构 复印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政府机构 复印件1份
6、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企业 复印件1份
7、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类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