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 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7、产品中可能存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性评估料;
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备案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备案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
1、自由销售证明原件,非中文,需要进行翻译公证。
2、授权书;种如为外文的需要进行翻译公证,后一种需要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法人签字和盖章分别在各自的所在国进行真实性公证,经过双方公证后的授权书如果非中文,需要翻译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