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名人姓名附随的经济价值必然远远高于普通人的姓名。如果对他人抢注名人姓名作商标的行为不加阻止,必然导致名人为成名所付出的大量努力和宣传投入被他人无偿使用,他人将由此获得不当利益,同时,由于他人的抢注,名人则无法再以自已的姓名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可能因此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1.
案情介绍
王韬
被异议商标
(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充电器等)
异议人:深圳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滔
被异议人:义乌市立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理由和法律依据:异议人的主要理由是,被异议商标“汪涛”与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滔”先生姓名的文字相同、读音相同,其行为损害了汪滔先生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此外,异议人还列举了在先类似案例的裁定情况。
裁定结果:商标局认为,“汪滔”是的创造者,深圳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全球消费级市场的份额达到70%,2015年汪滔被总理接见并称赞,2016年被评为2015中国科学年度新闻人物,异议人在国内和国际上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姓名完全相同的商标,且未对被异议商标的来源给予合理的解释,其行为难谓正当,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损害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了“汪滔”先生的在先姓名权。对于姓名权的保护问题,《商标审理标准》中有明确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既包括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也包括虽然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在文字构成不同,但反映他人主要姓名特征,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汪涛”与异议人在先姓名权完全相同,且异议人“汪滔”先生是全球消费级市场的份额达到70%的深圳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中南海受到总理的亲自接见,中央电视台也曾多次对其进行专访,“汪滔”先生还荣获过2015年度中国新闻人物。同时,路透社、纽约时报、时代杂志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了具体的报道,可见,“汪滔”先生在国内、国外已经享有了的知名度。在案件材料中也充分的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同时,被异议人义乌市立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不仅抢注了异议人的姓名,还抢注了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作为其商标进行注册,例如:陌陌科技联合创始人唐岩;纷享销客创始人兼CEO罗旭等。结合以上因素,异议人的理由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