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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奖惩管理规定

2019-06-23 09:26:59  438 次浏览

IP-M-02知识产权奖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实现公司知识产权总体目标,促进公司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开拓创新,以创新为手段,不断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组)或设计人(组)、公司运用其职务发明达到提高利润效果的职务发明人(组)或设计人(组)及所有在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维护公司权益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3 定义

职务发明: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而开发、发明的产品,均属于职务发明,发明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和报酬权。专利权的其他权利属于本公司。

4 相关文件

5 职责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6 内容

6.1 知识产权授权奖励

6.1.1 对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的发明人,根据专利的性质、技术水平、应用前景,公司一次性奖励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人员工1,000元至10,000元不等,具重大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另议。公司承担专利的申请和维持费用,并提供申报所需的其他协助。

6.1.2 员工参与公司科技创新工作发表论文,公司给予每篇500元的资助。

6.1.3 授权奖金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为依据。根据专利的性质、经济价值,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确定奖金数额,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报核发。

6.2 知识产权实施/运用奖励

6.2.1 公司将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收益中提取8%—15%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公司将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或入股时,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若有杰出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占有个人股,则直接参与分红,不再给其它奖励。

6.2.2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6.3 每年对以下在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维护公司权益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

6.3.1 为知识产权培训、普及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6.3.2 为维护本公司权益,挽回公司因侵权或专利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6.3.3 在引进专利技术或在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中解决关键问题,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效的人员;

6.3.4 为技术开发提供积极有利条件,并为开发成果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权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

6.3.5 符合6.3.16.3.26.3.36.3.4任何一款规定的人员,由所在部门在每年1230日前将有关事迹介绍及推荐材料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每项获奖限额1-2人,评审结果公布10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奖励。

6.4 人力资源部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台账》对员工知识产权奖励情况进行记录。

6.5 知识产权损失责任承担

6.5.1 由于工作过失导致发生知识产权事故时,视造成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处罚:警告、小过、大过、降职降级。

6.5.2 由于违反公司规定导致发生知识产权事故时,视造成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处罚:警告、小过、大过、降职降级、开除。

6.5.3 由于主观故意导致发生知识产权事故时,视造成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处罚:警告、小过、大过、降职降级、开除。情节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6.5.4 剽窃、盗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公司根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7 相关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保存期限

归口部门

1

知识产权奖励台账

IP-616-01

5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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