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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2020-05-18 10:55:37  805 次浏览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使每一个职工都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消防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1)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负全责,施工单位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

(2)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如有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一时难以消除的危害,由人员、时间和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火灾时,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组织力量扑救。

(4)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会同消防部门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现场踏勘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中,必须有消防内容,由合同建设单位共同做好防火工作。

(6)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应符合防火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为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弃物集中站、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设置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并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中搭设的临时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禁止在高压架空线路下设置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和定期更新,确保消防器材的完整性和易用性。

(11)土建施工时,应先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有条件的应敷设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12)焊接切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实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的焊接、切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不烧不焊”的规定。

(14)施工现场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供电,加强用电管理,防止电气火灾。

(15)冬季施工采取保温、采暖措施时,应进行教育;施工期间,应安排专人巡视检查,及时处理隐患。

(1)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消防专项检查,每周定期进行一次消防检查。

(2)对宿舍、仓库、木工房、食堂、脚手架等***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检查中发现的,除没收器皿外,罚款50元。

(4)木工房内禁止吸烟。木屑和刨花应每天清除。不能及时拆除的,处50元罚款。如果有人在木工房吸烟,将被处以10元罚款。

(5)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检,及时更换过期失效的灭火器,确保灭火器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防火区内:油箱、油箱、油罐车、储存可燃气体和可燃气体的容器、连接的辅助设备;各种压力设备;高危险的焊接和切割操作;相对密封的室内、容器、地下室和其他用于热加工的场所;动火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员在申请表上签字,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经公司部门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后,于一周前将《消防许可证》和《消防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临时焊接切割、小油罐等容器、登高焊接切割、节假日等动火作业,应在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防火禁区内进行。项目施工负责人4天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附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副经理在落实消防措施的前提下,召集项目员、施工负责人、焊工进行现场检查,焊工和项目员应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在动火前提交公司部门批准。

(3)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对无明显危险因素的非固定场所动火,动火申请人应填写动火申请表,3天前提出,经焊工主管签字同意后,报项目消防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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