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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安装队监督管理程序

2020-05-18 10:58:06  935 次浏览

一、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的企业,应当向当地市公安消防支队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申请表》,经市公安消防支队初审批准后,连同有关技术文件一并报送省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在接到申报后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省消防支队应当在接到申报后45日内答复是否同意。

企业申请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

工程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企业聘用合同;

报批后,申请人应当在报批时间内,携带所承担的消防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和其他技术资料,报省级消防队审查验收,颁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

省外建筑安装企业凭省(自治区)颁发的许可证、介绍及有关技术文件,向省消防总队申请办理消防工程施工安装临时许可证,直辖市)消防队。

香港、澳门、台湾等国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提供当地政府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书;报省消防总队批准颁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临时许可证。

领取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每年进行年度检查。被许可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有许可证、年度工程建设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经市公安消防支队初审后,报省消防支队审查。消防工程施工安装临时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资料报送省消防总队审查。初审和审查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

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选址、方案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的人员,填写《建设工程初步审查意见记录表》。

审核结束后,审核员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评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从收到整套设计图纸和资料之日起,一般项目在10日内出具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意见,项目和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项目在20日内出具;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到30天。逾期不答复的,为同意。

工程和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下发后,施工审查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

施工审核人员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一般工程竣工前至少检查一次,***工程和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至少检查三次。

施工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联合审查并记录:

重大工程项目(由支队确定);

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执行困难,需要相应调整适应;

建设单位选用的自动消防设施产品和建设安装单位的合法性需要审查;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工程有关文件移交验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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