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承兑)之所以需要承兑是因为汇票是一种支付委托,即由发票人委托付款人于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与受款人或执票人。票面上虽有付款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称,但仅是发票单方面记载,不是付款的承诺。因此,在付款人没有正式承诺之前,存款人对于票据所载不负任何责任。发票人为票据主要债务人、票据受托人或执票人若要确定票据所载权利,查明付款委托是否真实,以到期取得票面的所载款项,就必须在票据到期以前得到付款人的正式承诺。付款人承诺付款以后,就成为票据主要债务人,从而确定了受款人或执票人的权利。
所以票据承兑有三个主要功能:
1.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2.确定付款日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票据到期日应从承兑日算起,因此,为确定票据到期日就需要选行承兑。
3.减轻和明确发票人或背书人的权利。西方国家票据法一般作这样的规定:除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外,发票人或背书人需在汇票上作请求承兑的记载,并确定请求承兑时间。执票人若在规定时间内提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超过规定时间才提请承兑,在遭到拒绝时,发票人或背书人往往要求执票人提请承兑。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人拒绝承兑,发票人或背书人可以早作准备,如果付款人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减轻发票人或背书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