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首先提交回收资格申请。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贸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申请审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原因。申请人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当按照《废金属收购行业公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3.申请人在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根据《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首先提交回收资格申请。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贸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申请审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原因。申请人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当按照《废金属收购行业公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3.申请人在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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