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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投标法第35、70条规定 下列情况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日后撤销投标文件的;
2.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4.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第1年